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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故事二则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0-12-22

维权故事二则

农民进城务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近年来,市总工会以“娘家人”身份,始终关注农民工,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讨说法”,求公平。

寻找根源,为“神经病”维权

2010年7月18,市总工会调解中心来了一名中年男子,他时而地用嘶哑的声音叫嚷着“他们要干掉我!”,时而拿出《劳动合同法》在手中不停的摇晃,要求帮助他解决十三个问题,时而给荆州电视台品牌栏目“官慧帮忙”打电话要求为他讨回公道,时而又情绪特别激动的给市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要求对他的问题有个说法。这名中年男子说话语无论次,反映问题颠三倒四,表述能力极差,接待过他的人都认为他脑筋有问题,“神经病”一个!

市总帮扶中心首席调解员鲁厚珍老师,对这位“神经病”不嫌弃、不冷落,认为“神经病”的正当权利如果不受侵害他绝不会乱“咬人”!鲁老师一边耐心地对“神经病”进行心理疏导,消除“他们要干掉我”的心理障碍,使其正确表达诉求。一边对“神经病”提出的十三个问题加以梳理,用剥枝打叶寻根的排除法,从“一堆乱麻”中找出问题的症结,以求迎刃而解。等安抚了他的情绪,鲁老师才慢慢从他口中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这名男子叫尹某,今年40岁,是原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有限公司的员工。2007年10月12日招聘到菲利华公司工作,在试用期内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年11月22日,菲利华公司以尹某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支付了700元试用期的薪酬后将其辞退。事后尹某不服,多次找市信访局、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劳动仲裁院和沙市区人民法院上访要求菲利华公司赔偿其损失均受冷落,找江汉风“官慧帮忙”也未果。为此,还向国务院温总理写申诉信,并再三表示如果不解决问题,就要到省里和北京上访。

通过鲁老师的认真排查,尹某的诉求归为两点,一是公司与尹某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是在试用期内,但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应当承担责任。二是公司当时对聘用人员档案保管不善,无法提供辞退尹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7月20日,调解中心受理了尹某的调解申请,在鲁老师向菲利华公司提出了尹某的两点诉求后,7月26在调解中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菲利华公司支付尹某在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内的社保及经济补偿等费用1800元。尹某向菲利华公司承诺,与菲利华公司的问题得到解决,再无任何纠纷。第二天,菲利华公司就办理了支付尹某费用的相关手续。至此“神经病”尹某多年缠访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依照法律,为朴实汉子讨补偿

2010年8月17,一名农民着装的中年男子,挽着一只裤脚,肩搭一条退色毛巾,满脸汗珠的来到市总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他言语不多,简短地向调解人员讲述了他打工所遇到不公。

这位男子叫郭才智,松滋市市镇报德寺村人,今年49岁,因家境贫寒,只身一人带着年迈多病的老母亲来到荆州城区打工,并于2009年11到荆州的一家经贸公司从事仓库搬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2010年7月27日,郭才智刚下夜班,就被公司老板通知其结清工资后,不要再来上班了。郭才智感到莫明其妙,百思不得其解,前两天老板还跟他谈心,要他好好干,怎么突然间说不要他了呢?他曾多次找到公司老板问个究竟,得到的答复还是那句话。后来他又要求老板支付其经济补偿,老板不同意。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市总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请求维权。

听了郭才智的遭遇,市总首席调解员鲁厚珍老师马上拿起电话与这家公司的老板取得了联系,了解情况。在得知情况属实后,鲁老师在电话里向公司老板宣传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并指出了老板的违规行为,要求公司老板给郭某以公正的待遇。

第二天,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主动到调解中心,就与郭某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商讨,也向调解人员介绍了公司目前经济效益不佳的事实。鲁厚珍老师听后,又不厌其烦的再次向公司副总经理宣传《劳动合同法》,告知公司“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鉴于公司的效益状况,鲁老师建议公司能否给予郭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贸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郭某经济补偿1500元。

当郭才智从调解人员手中接过经济补偿费时,他连声说谢谢,并递来200元的酬谢金被调解人员婉言谢绝,突然间他向调解人员下跪接连瞌三个头,让在场的调解人员不知所措,眼睛也红润了,慌忙的将郭才智从地上拉起来,并对他说,今后在外打工一定要注意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的责任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市总生活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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