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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出台基层工会给职工发放福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 2015-02-10

 

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群众,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待遇,湖北省总工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广大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关心的一些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各级工会做好经费收支管理和职工福利发放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意见》要求,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工会活动,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发放慰问品、奖品或奖金时,要附各项制度办法或评选奖励办法,领取人必须签收。

根据《意见》规定,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①优秀学员(自学)奖励;②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③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④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⑤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意见》明确, 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意见》提出,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以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意见》指出,基层工会组织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意见》规定,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意见》还明确,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与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每天人均不超过40元。

《意见》还指出,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意见》还规定,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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